索引号: | 11421100011250478B/2019-03676 | 组配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9-06-19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规定,现就全市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
3、结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落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4、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全省各统筹区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分为三档执行。武汉市和省直为第一档(6233元/月),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恩施州、黄石市、荆门市、随州市7个市州为第二档(4800元/月),鄂州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9个市州为第三档(4500元/月);自2020核定年度起,全省统一社保缴费基数标准。
特此公告。
黄冈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张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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