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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和 “无证明城市”创建要求,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第三批)予以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落实本决定,不得打折扣、不得拖延、不得拆分、不得选择性执行、不得边减边增;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指导本行业本系统优化权责清单和服务指南;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加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切实打破“信息孤岛”;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取消证明事项的同时,既要保证优化服务,更要实现有效管理。
在本决定中已被清理,但本地群众、企业在外地办事仍有需要的证明,各地各部门应方便群众办事给予开具。
附件:黄冈市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第三批)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黄冈市证明事项清理目录(第三批)
序号 | 办事事项 | 证明事项名称 | 清理决定及清理后办事方式 |
银保监部门(5项) | |||
1 | 授信业务提供材料 | 营业执照年检证明 | 部门核查 |
2 | 授信业务提供材料 | 法人代码证书 | 使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 | 授信业务提供材料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使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 | 授信业务提供材料 | 贷款卡 | 部门核查 |
5 | 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查询存款或金融资产 | 存款查询函 | 取消,不再提供 |
卫生健康部门(32项) | |||
6 | 生育服务证办理 | 第一个子女的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 取消,不再提供 |
7 | 生育服务证办理及再生育证出示证明 | 婚育情况证明 | 个人承诺、部门核查 |
8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生育服务登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男方婚育证明材料 | 申请人提交自持法定证照、部门核查 |
9 | 流动人口在现住地申请享受计划生育相关服务和奖励、优待 | 居住地证明 | 部门核查 |
10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例行性检查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部门核查 |
11 | 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 | 户籍地准予生育证明 | 部门核查 |
12 | 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夫妻双方生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人书面承诺、签字申请或提交相关协议 |
13 |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 | 个人承诺 |
14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明 | 部门核查 |
15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延续 |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 | 部门现场审核时查证 |
16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遗失补办)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1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证遗失声明 | 部门核查 |
18 | 放射诊疗许可(遗失补办) |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声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19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卫生许可登记 | 医疗机构职工花名册 | 部门核查 |
20 | 医疗广告审查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 | 部门核查 |
21 | 医疗机构校验 | 房产证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22 | 医疗机构校验 | 资信证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2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验资证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24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取消,不再提供 |
2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取消,不再提供 |
26 | 医师执业变更 | 被迁出地卫生计生部门同意医师迁出证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27 | 医师执业注册 | 同意医师变更执业机构并在申请书上盖章 | 取消,不再提供 |
28 | 医师执业注册 | 体检表 | 取消,不再提供 |
29 | 护士延续注册 | 个人未及时参加集体连续注册情况证明 | 取消,不再提供 |
30 | 无存档单位人员或农民因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 | 婚育情况证明 | 部门核查 |
31 | 在省内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 婚育情况证明 | 部门核查 |
3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婚育情况证明 | 部门核查 |
33 | 公共场所许可延续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 个人承诺、部门核查 |
34 | 公共场所许可新办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 个人承诺、部门核查 |
35 | 公共场所许可补办 | 省级以上报刊(如长江日报或湖北日报)等在的遗失声明(报刊原件) | 个人承诺、部门核查 |
36 | 医疗机构变更(门牌号变更) | 门牌号码变更证明材料 | 个人承诺 |
37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登记 | 单位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部门核查 |
医疗保障部门(1项) | |||
38 | 证明男职工配偶未就业 | 黄冈市直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登记表 | 取消,不再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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