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公示

黄冈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明细表
市工商局: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鄂政办发[2002]44号 向卖方收取。乡镇及乡镇以下农民进市场经营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免交管理费。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集市上进行议购议销业务,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汽车、机动车辆市场管理费、木材交易市场管理费、汽车运输市场管理费、交易服务部(所)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汽车和钢材交易市场管理费已被取消,不得再收取。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优惠证》三年免收
(一) 工业品、大牲畜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 鄂价费字[1999]341号  
(二) 其它商品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 同上  
(三) 个体工商户在乡镇和乡镇以下集市上从事农副产品经营的 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 同上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鄂政办发[2002]44号鄂价费[2002]206号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了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入较低、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免。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优惠证》三年免收
(一) 从事购销活动的      
1 对乡镇以上的 按营业额0.4-1.2%收取 鄂价费字[1999]341号  
2 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 按营业额的0.4%收取 同上  
(二) 从事劳务活动的   同上  
1 对乡镇以上的 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同上  
2 对乡镇及乡镇以下的 按收入总额的0.8%收取 同上  
(三) 从事汽车、拖拉机运输活动的 按营业收入的0.4%收取 同上  
企业注册登记费   鄂价费字[1999]341号  
(一) 开业注册登记费   同上  
  企业法人 最低收费额为50元。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的按0.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鄂价费字[1999]341号 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240元 同上 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和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3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80元 同上  
4 筹建企业 40元 同上  
5 外商投资企业 最低收费额为50元。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含一千万元)的按0.08%收取;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0.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同上 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
6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240元 同上  
7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 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同上  
8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 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0.4%收取 同上  
9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 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同上  
10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注册登记费48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240元 鄂价费字[1999]341号  
11 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800元 同上  
12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 80元 同上  
(二) 变更登记费   鄂价费字[1999]341号 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额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上述标准收取变更登记费;对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费标准收费,收取注册登记费后不得再收变更登记费
1 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50元 鄂价费字[1999]341号  
2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 16元 同上  
3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 50元 同上 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4 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 增加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部分按0.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部分不收费 同上 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 年度检验费   鄂价费[2002]206号 本年度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1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 50元/户 同上  
2 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   同上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补换证照的 50元/份 同上  
  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 10元/本 同上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鄂价费[2002]206号鄂政办发[2002]44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 开业登记费     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
  登记费 20元/户   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乡以下农村居民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及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 18元/户 鄂价费字[1995]94号  
(二) 变更登记费 10元/户、次    
(三) 补发营业执照费 10元/次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发营业执照的
(四) 营业执照副本成本费 3元/个   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鄂价费[2002]206号  
(一) 广告专营业务的企业 按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 同上 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收费
(二)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   同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收费
1 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 200元 同上  
2 省级广告经营单位 150元 同上  
3 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 100元 鄂价费[2002]206号  
4 县级广告经营单位 50元 同上  
(三)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 20元 同上  
(四)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50元 同上 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并缴纳变更登记费
(五) 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费 50元 同上 一次性收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收费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鄂价费[2002]121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0页八开装订本 9元/本 同上  
  50页八开装订本 4.5元/本 同上  
  150页十六开装订本 8元/本 同上  
  100页十六开装订本 6元/本 同上  
  80克双胶纸 0.85元/印张 同上  
  70克双胶纸 0.80元/印张 同上  
市卫生局: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护士注册费 首次8元;再次4元 鄂价费字[1996]148号  
报名考试费      
(一) 医师资格考试   鄂价费字[2000]122号  
  报名费(含各种表格) 15元/人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 175元/人    
  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费 医师110元/人;助理100元/人    
  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考核费 50元/人    
  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 5元/证    
(二)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鄂价费字[2002]66号  
  中级 70元/人、科    
  初级 50元/人、科    
(三) 执业医师注册费 25元/人 鄂价费字[2000]122号  
综合医院分等定级评审费   鄂价费字[2001]329号  
  三级医院 9000元    
  二级医院 6000元    
  一级医院 3000元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     参照鄂价费字[1999]219号、鄂价费字[2001]302号核定的人事部门收费规定执行
  高级 400元    
  中级 200元    
  初级 80元    
医疗机构登记费   鄂价费[2002]150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医院 800元/个 鄂价费[2002]150号  
  二级医院 500元/个    
  一级医院 200元/个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150元/个    
医疗机构校验费   鄂价费[2002]150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级医院 3000元/次    
  二级医院 1500元/次    
  一级医院 300元/次    
  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 150元/次    
消毒药械审批费   鄂价费字[1996]256号  
(一) 国产消毒药械、器械初审 250元/种(件)    
(二) 进口消毒药械初审 300元/种(件)    
(三) 进口消毒药械终审 3000元/种(件)    
(四) 一次性医疗用品初审 100元/种    
(五) 一次性医疗用品终审 1000元/种    
化妆品审批费      
(一)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1000元/种 鄂价费字[1996]256号 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二)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费 250元/种   同上
(三)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终审 2000元/种   同上
  市医疗事故鉴定中心: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费(市州、省直管市) 2000元/例 鄂价费[2003]109号 对年人平纯收在625元以下的农民和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患者按50%收取
  市卫生监督局: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鄂价费字[1996]256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 国家法律、法规指定的卫生许可证      
1 食品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3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4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 10元/证10元/证    
5 消毒药剂、器械卫生许可证清毒药剂、器械准销证 10元/证10元/证    
6 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准销证 10元/证10元/证    
7 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8 眼镜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9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10元/证   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单位
市港航局: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内河航道养护费   鄂价费字[1998]274号 具体规定见文件
(一) 船舶   同上  
1 按营运收入计征 营运收入6% 同上  
2 难以计算营运收入的船舶 4.5元/每总吨位、月 同上 无总吨位的船舶按载重吨
(二) 竹木排筏、浮运物体 0.005元/每立方米公里 同上  
水路运输管理费   鄂价费字[1992]217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 船舶   同上  
1 按营运收入计征 营运收入1.6% 同上  
2 按费额计征   同上  
  各类机动船 按主机定额功率2.5元每千瓦/月 同上  
  各类非机动船 按载重吨0.6元/月 同上  
(二) 竹木排筏、浮运物体 0.005元/每立方米公里 同上  
船舶港务费   鄂交运[1993]38号 按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
  按船舶吨位 0.55元/净吨    
  按船舶功率 0.75元/千瓦    
船舶登记费   鄂价费字[1992]223号 对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0元    
(二) 船舶临时登记 1000净吨以下船舶200元;1000(含1000净吨)净吨以上船舶400元 鄂价费字[1992]223号  
(三) 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同上  
(四) 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同上  
(五) 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自愿申请) 100元/艘 同上  
(六) 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 100元 同上 同上
(七)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同上 同上
(八) 船舶国籍证书 正本100元/本,副本25元/本 同上 同上
  内河船舶登记证书 20元/本 同上  
  内河船舶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