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及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餐厨废弃物集中管理的区域,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对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办法实施,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运及处置进行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个体经营者)落实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做到日产日清,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进行销售以及餐饮服务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等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理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督促屠宰企业、肉及肉制品加工企业严把生猪、原料进场关,建立畜禽屠宰和肉类原料检验检疫、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处置制度,按规定进行单独收集、存放、处置,落实无害化处理流程,完善相关台账记录。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肥料和使用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禽畜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运输餐厨废弃物以及非法加工油脂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价格、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决策内容,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实行统一收集、运输,规模化集中定点处置。 第七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合理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技术开发、利用,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由市、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补贴。 缴费及补贴标准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会同市、县(市、区)物价、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 第十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及车辆停放场所; (二)具有分类收集功能的餐厨废弃物密闭收集容器; (三)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专用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营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处置餐厨废弃物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设备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生产安全、财务管理、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备; (五)具有环境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防控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按规定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协议,委托其统一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并将协议报所在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破碎餐具、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按时足额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每天(含法定节假日)不得少于1次;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种类,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四)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二次污染; (三)保证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政策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在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个人或者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存放、收集、运输、处置; (三)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者河道、湖泊等水体,或以其它方式随意倾倒、堆放; (四)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销售,以及将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来源、数量、去向、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滴漏餐厨废弃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将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由农业(畜牧)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水资源和湖泊保护及排水管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挪用、套取、截留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或财政补贴资金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