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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指南

时间: 2006-12-21 9:48:31 [字号: ] 文章浏览量

  根据<<信访条例>>和<<湖北省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市委、市政府成立的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或者到有关机关设立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在群众来访接待中心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程序式受理,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二)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三)信访人来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反映属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或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市群众来访接待中心不予受理。
  四、信访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
  附:黄冈市信访局处理群众来访工作流程图。

来源: 黄冈市信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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