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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时间: 2007-12-3 16:06:15 [字号: ] 文章浏览量
办理对象
  1、服现役满两年未被选改士官的退役士兵;
  2、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改为高一期的士官;
  3、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转业士官;
  4、因特殊原因经批准提前退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申办手续
  城镇退伍安置需提供的材料:
  1.《非农入伍通知书》原件;
  2.《非农优待安置证》原件(二00二年冬季以后入伍);
  3.入伍前非农户口证明;
  4.父母亲工作单位证明(无业的持居委会证明);
  5.入伍前是农业户口,需要安置的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报到。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经部队批准退役后,应在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退役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县(市、区)退伍办报到。
  2.审查。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及证明材料,确定退役士兵是否具备安置条件。
  3.安置。按照当地政府批准的年度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逐一落实工作单位,对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98年12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修改通过)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
  3.《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务院国发[1999]27号)
  4.《湖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989第7号)
  5.《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6.国务院、中央军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历年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办理机构
  县(市、区)民政局(退伍安置部门)
 
办理时限
  退役士兵退役离队后一个月内,持退伍证和部队行政介绍信,到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县级安置部门报到。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规定,每年度8月底前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来源: 黄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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