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人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原评残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4、近期残疾病历材料。
申办手续
(一) 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或提高等级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或提高等级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或提高等级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或提高等级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或提高等级条件的,在《伤残人员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或提高等级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或提高等级条件的,下达《同意评定(提高)伤残等级决定书》;认为不符合评残或提高等级条件的,下达说明理由的书面意见。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评残或提高等级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办理时限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求补充材料、核实材料、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一并报送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收到县、市、区上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求补充材料、核实材料、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审核相关材料,并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省民政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要求补充材料、核实材料、重新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条件的,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办理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承办)
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承办)
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