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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认烈士

时间: 2007-12-3 16:20:45 [字号: ] 文章浏览量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县、市、区民政局)
  申请人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2、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3、当事人证明材料
  4、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二)申办(县、市、区民政局)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市、州人民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牺牲人员所在单位申请追认烈士的请示
  3、牺牲人员如是被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罪犯的口供
  4、当事人证明材料
  5、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6、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三)复审(市、州民政局)
  市、州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后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市、州人民政府复查后,请示上报省政府。申办人需提交如下材料:
  1、市、州人民政府的请示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
  (四)审核(省民政厅)
  1.审核材料
  2.签署审核意见
  3.主管厅领导签字
  (五)申报(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批准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审批。
  (六)审批(省政府)
  (七)告知 (省民政厅优抚处、县、市、区民政局优抚科)
  省政府审批后,进入告知程序。
 
办理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民政局承办)
  市、州人民政府(市、州民政局承办)
  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承办)
 
办理时限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追烈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相关材料,市、州民政局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转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省民政厅在收到省政府转办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报请省政府审批。
来源: 黄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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