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黄冈城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是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加快新区建设,发挥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的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借鉴和学习外地建设新区成功经验,结合黄冈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 总体要求
(一)新区开发建设遵循“总体谋划、系统考虑、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黄州区长河以东、黄鄂高速以南、江北一级路以西和南湖路以北的63平方公里规划区域,高标准完善环白潭湖地区25平方公里的景观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认真做好白潭湖治理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启动106国道以南10平方公里核心区的建设,做到基础设施优先、社会事业优先、群众权益优先、聚集人气优先。
(二)新区开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滚动实施、成片开发”的原则,用建设效果提振干部群众信心,用建设速度和质量来实现“一年掀起建设高潮,两至三年初具新区雏形,三至五年建成核心区”的目标,精心组织实施路、桥、水、电、气、通信和“绿化、美化、净化”工程。
(三)新区开发建设按照“依法行政、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特事特办”的原则,实行封闭管理。市委、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权限,根据新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凡是有利于加快工作推进,有利于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的,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内,能够赋予的全部赋予。
二、创新新区建设管理体制
(四)新区建设实行“建管分离、市区一体”的建设管理体制。新区建设指挥部对新区的建设开发进行统一领导,负责新区规划、建设、招商引资、项目投融资、土地征管、统筹协调等工作,对新区建设全面管理、全权管理。黄州区负责新区拆迁安置、社会管理,并配合协调新区建设指挥部各项工作。
(五)建立健全新区建设指挥部内设机构。指挥部下设“一室五部一公司”,即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工程建设部、拆迁安置部(与黄州区城东新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合署办公)、规划管理部、土地管理部和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六)组建开发建设实体。成立“黄冈城东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新区开发建设主体和市场运作平台,负责新区项目建设、投融资、土地经营等工作。公司董事长由新区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兼任,总经理由市城投公司委派人员兼任。
(七)新区建设指挥部对新区范围内的规划、土地等实行统一管理。各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确保新区用地需求;入驻新区的项目,新征土地按分批次用地方式单独组卷报批;新区土地的供应,由新区建设指挥部制订土地供应方案,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落户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有偿分配,除公益事业外原则上不再单独划拨土地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确需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其供地价格按不低于成本价收取。
(八)建立和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对新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土地统一储备或委托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储,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新区规划范围内除经营性土地外的土地实行统一储备、征用、开发,获取土地增值收益,筹集建设资金。
(九)黄州区为新区拆迁安置责任主体。要坚持“依法依规、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公平补偿、公开透明”的原则,遵循按安置人数确定还建面积、统一征收、统一安置的办法,采取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确保群众实现安居乐业。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整体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为城东新区建设全面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新区开发运行机制
(十)新区实行集中办公、就地办结的运行模式。以市政府授权、相关部门委托的方式,赋予新区建设指挥部投资、建设等职能和行政审批权、行政收费权、行政执法权,以及部门所属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代收权,垂直管理部门或不适宜授权、委托职能的各行政部门及其直属经营服务机构等,由相关部门在新区设立分支或派出机构或服务窗口。涉及新区范围内的所有行政审批业务和部门所属经营服务机构的业务一律在新区建设指挥部办结,履行的审批程序由新区建设指挥部各部或派驻新区的分支机构负责办理。
(十一)严格相关收费管理。新区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各种手续时所发生的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收缴与减免缓及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等由新区建设指挥部依法审定。凭新区建设指挥部收费审定通知书和部门缴款通知书缴库,对涉及新区的收费,各单位不再与财政结算,除上缴中央、省财政部分,其余部分全部由市财政局按季度列支给新区建设指挥部支持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区各部门所属单位涉及新区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的标准,由新区建设指挥部审定。
(十二)新区土地出让金管理。在上缴省及按规定必须计提的专项资金并扣除成本的基础上,除兼顾市城投公司及其他债务偿还外,新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要即征即返,全部用于新区建设。所计提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以相应项目的形式返还新区建设指挥部支持相关项目。
(十三)整合各类资金投入。多形式、多渠道筹集新区建设发展资金。市财政局对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注入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金,并依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新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新区建设规划,积极向上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投入新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互利共赢的原则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社会事业建设。
(十四)税费全额返还。新区建设指挥部及其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所产生的各项税费收入中的市级实得部分(包括上级财政结算补助),全部安排给新区建设指挥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新区建设指挥部每年与市、区财政部门结算一次)。
(十五)营造新区良好建设环境。对参与或落户新区的企业和项目,未经新区建设指挥部批准,市、区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随意进行检查、评比、收费、罚款等活动。为聚集各方力量,加快新区建设,要停止审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老城区新建办公楼、团购住房等建设项目。
四、人员管理
(十六)考核及其他。组织部门对指挥部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视同各单位班子成员管理使用,各部室抽调人员的工作考评由人社部门核定新区指标,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进行。县级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直接在新区建设指挥部考核,其他人员由人社部门派人,与新区建设指挥部共同考核。在岗位设置、职称评聘、人才认定、评先表彰和经济待遇等方面、对新区抽调人员要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给予重点倾斜。
(十七)推荐和使用。新区建设指挥部对工作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使用。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新区建设指挥部推荐的对象重点培养,对条件成熟的应及时提拔重用。抽调人员原单位干部领导职数有空缺拟提拔使用时,应优先考虑在新区工作的干部,征求新区建设指挥部意见。抽调人员晋级晋职时的民主测评,由新区建设指挥部负责。根据新区工作需要,抽调人员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决定未明确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有关事宜,由新区建设指挥部提出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确定。